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6-02 |
(二)监管责任
1999 年版《原则》针对金融集团受监管金融机构的监管, 提出一套监管信息共享原则;
为如何确定一个(或多个)协调机 构提供指导;
并且对于紧急和非紧急情况下协调机构的责任和角 色① 提出一系列要求. ① 参见《监管信息共享原则》 (1999 年2月)http://www.bis.org/publ/bcbs47c9.pdf 和http://www.bis.org/publ/bcbs47c10.pdf, 以及 《协调员论文》 (1999年2月) http://www.bis.org/publ/bcbs47c11.pdf.
6 2012 年版《原则》重申监管合作、协调和信息共享的重要 性,强调确认集团层面(group level)监管机构的重要性.该监 管机构的职责是专注于集团层面的监管并促进相关监管机构之 间的合作.新《原则》对监管机构在执行最低审慎标准、监管金 融集团活动及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等方面的责任和角色提出了 更高要求.
(三)公司治理
1999 年版《原则》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仅限于 适宜性原则 (fit and proper principles)① ,并未涉及更广泛的公司治理问题.
2012 年版《原则》重申上述原则的重要性,对金融集团相 关管理、控制人员的 适当性 (即履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原则》通过一系列高标准要求,确保金融集团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框 架.这些要求涉及金融集团的组织架构、董事会和高管层职责、 利益冲突的处理、薪酬政策等内容.
(四)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
1999 年版《原则》明确了金融集团资本充足评估的技术方 法和要求,便于监管机构对集团范围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进行评估,并识别资本的双重和多重计算② .
2012 年版《原则》在1999 年版《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指 出在资本评估中充分考虑各类风险的重要性.新《原则》强调监 管机构在集团层面资本充足评估中的作用, 指出应充分考虑未受 ① 参见《适宜性原则》 (1999 年2月) ,http://www.bis.org/publ/bcbs47c4.pdf. ② 参见《资本充足性原则》 (1999 年2月) ,http://www.bis.org/publ/bcbs47ch2.pdf.
7 监管的机构、业务及其给受监管实体带来的风险.
2012 年版《原则》提出了有关资本管理的高级别原则.这 些要求为监管机构及集团内部资本规划流程(capital planning process)提供指引,确保金融集团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建立健全和 实施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 集团内部资本规划流程以良好的董事 会和管理层决策、 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以及充分的内部控制为基 础.
2012 年版《原则》引入了流动性评估与管理的新要求.新 《原则》为监管者提供指引,以确保金融集团准确计量并恰当管 理流动性风险, 从而满足集团各层面在正常条件及压力情景下的 融资需求.
(五)风险管理
1999 年版《原则》为监管机构提供指引,以促进金融集团 对集团的风险集中度、 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审慎管理 与控制① .
2012 年版《原则》重申了建立集团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重 要性, 提出需建立有效的系统和流程来管理和报告集团范围风险 集中度、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情况.新《原则》着重强调金融 集团应有能力计量、管理和报告集团所面临的所有重大风险,包 括那些未受监管实体和活动所引发的风险.
2012 年版《原则》提出了新的更高监管要求,为监管机构 ① 参见《风险集中原则》 (1999 年12 月) ,http://www.bis.org/publ/bcbs6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