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6-02 |
《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 口原则》 (1999 年12 月) ,http://www.bis.org/publ/bcbs62.pdf;
以及联合论坛报告《集团层面风险集中度识 别与管理的跨业审查》 (2008 年8月) ,http://www.bis.org/publ/joint19.pdf.
8 提供指引,以确保金融集团具备完善的程序和流程,构建良好的 集团风险管理文化, 制定风险偏好政策, 并定义集团风险容忍度, 管理新业务及外包业务风险,进行集团范围压力测试和情景分 析,审慎加总各类风险,并将表外业务纳入集团监管范畴. 对1999 年版《原则》和2012 版《原则》更详细的比较,参 见附件 1.
三、适用范围
2012 年版《原则》适用于整个金融集团范围① .对金融集团 的定义是:在受监管的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实质性地从 事至少两类金融业务, 并对附属机构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所有 集团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 各国(地区)应考虑将这样一类金融集团纳入《原则》适用 范围:此类金融集团既从事以上一类受监管金融业务,也实质从 事在分业监管框架下未受全面集团范围监管的其他金融业务. 《原则》构建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框架.该框架是对现有银 行、 保险和证券监管框架的补充, 而非替代现有的监管框架. 《原则》 的目标是处理因金融集团跨业经营而导致的复杂性和监管差 异问题. 作为一个补充性的框架, 《原则》关注金融集团的特有审慎 性风险,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填补分业监管的漏洞,并未否定分 业监管. 《原则》致力于缩小监管差异,消除监管 盲点 ,确保 ① 根据《原则》 ,如果一个集团仅从事受监管的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的一类业务,并从事其他商业活 动(如非金融活动) ,则其并不属于金融集团.这类集团由相关行业监管框架覆盖.
9 对未受监管业务和实体引发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 《原则》在尊 重国别差异和分业监管的前提下, 推动各国对金融集团的有效监 管.例如,2012 年版《原则》无意推翻或替代现有的分业监管 对金融机构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 监管机构应尽量避免因监管要 求的重复或冲突,增加金融集团不必要的负担. 为了保证金融集团所有潜在风险得到全面监管, 应用 《原则》 对金融集团进行监管时,允许有一定程度的国别差异.有效监管 可能要求提高监管者的权力.在适用
2012 年版《原则》时,某 些国家(地区)可能希望完善国内立法以推进原则的实施,但并 不是每一个国家(地区)都应如此.
2012 年版《原则》强调监管机构要认清金融集团组织体系 的复杂性,并了解其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各附属机构对集团整 体风险轮廓 (risk profile) 、 财务头寸和集团内部其他机构的影响.
(一)未受监管实体(Unregulated entities) 监管机构应关注金融集团中未受监管实体所引发的风险, 这 非常重要. 未受监管实体包括本集团附属机构及本集团所属更广 泛集团的附属机构,不直接受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未受监管 实体可能会对金融集团带来不同风险,需逐一评估、处理.未受 监管的机构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类: (1)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控股 公司(包括中间控股公司,intermediate holding company) ;
(2) 未受监管的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3)特殊目的实体① . ① 参见联合论坛《关于特殊目的实体的报告》 (2009 年9月) ,www.bis.org/publ/j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