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6-15 |
1 千克.严禁将电解铝厂的含氟电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烧. 铝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冶炼、浇铸、装卸 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 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废杂铝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 的工艺和设备, 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铝芯电线电缆的 塑料、橡胶皮以及废碎料中的杂质;
采用火法对废铝芯电线电缆 和废铝碎料进行预处理的,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满足《危险 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 方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 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 (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 ,达标排放.新建铝土 矿山、铝冶炼及加工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8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 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现有生产企业改 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也要按照规定办理 《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对现有铝冶炼企业执行环 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 应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由环保部 门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 停产或关闭处理.
六、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 、 《矿山 安全法》 、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 章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铝土矿和 氧化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 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铝液泄漏、 爆炸、 火灾、雷击及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灼烫伤等事故防 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9 号) 等有关规定,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 术规程.
七、 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铝土矿山、 铝冶炼及加工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 条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 和融资等手续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 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 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 局报批. 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 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铝土矿山、铝冶炼(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 及加工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 监管、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 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 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允许投产.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 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 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未按规定履行土地 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 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责令限期纠 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