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6-17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发〔2005〕59 号 签发人:余建星 天津大学实验室排污和危险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 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实验室排污和危 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防止实验室废物污染危害环境和师生身体健康,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院级行政单位和机关各部处要提高对实验室排污管理工 作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

严格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 法》 、 《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及《天津市有毒化 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各类实验过程中 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积极推广、 研究和开发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实验技术和方法,保护和改善 校园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二、学校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实验室排污进行管理和协 调. 1.教务处负责指导各实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建立健全 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2.设备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危险废弃物收集与储存 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协调、组织全校危险废弃物的集中处置.

2 3.总务处负责制定学校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 查和调查处理各类污染学校环境的行为. 4.保卫处负责处理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排污行为.

三、各院级行政单位和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 准回收和处置各类排放或废弃的危险污染物.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 须保证本单位的排污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排污行为和废弃物的贮存环境安全和处置 负责,并指派专人负责实验室排污的登记、申报和危险废弃物集中 与处置.

四、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 废弃物存放和处置的管理制度;

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购入试剂 的种类和数量;

建立危险废弃物存放和报废处置的信息登记档案. 学校与学院、学院与实验室要逐级签订《技术安全责任书》 .

五、集中贮存的各类液体、固体废弃污染物必须按照废弃物品 的特性分类贮存,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不得混合收集存放.集中贮 存的废弃污染物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指定的安全区域内,储存设施应 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予以明示.

六、对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物排放频繁、 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安装符合环境保 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 放.需要集中处置的废弃物,由设备处协助各单位定期处置.

七、按照 谁产生、谁处置 的原则,产生废弃污染物的单位原 则上应负担处置废弃污染物的费用.为鼓励各单位按环保要求处理 危险废弃物,学校设立污染防治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 资助各单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采用污染防治 措施应由院级单位申报实施方案,经设备处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校领 导批准后方能进入实施阶段并给予适当补助.危险废弃物处置的补 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处置费用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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