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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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mao Hotel 金茂酒店(根愀鄯慈掌谖2014年6月13日的信托契约组成, 其受托人为金茂 (中国) 投资管理人有限公司) 及Jinmao (China) Hotel Investments and Management Limited 金茂( 中国)酒 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139) 持续关连交易 有关框架租赁协议的续期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的招股章程,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中国金 茂 (集团)与中国金茂於2014年6月13日订立的方兴框架租赁协议及中国金茂 (集团) 与中化集团公司於2014年6月13日订立的中化框架租赁协议. 於2016年12月7日,中国金茂 (集团) (i)与中国金茂订立经重续中国金茂框架租 赁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生效为期两年,,

中国金茂 (集团)将就金 茂大厦的写字楼单位向中国金茂提供若干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

及(ii)与中化集 团公司订立经重续中化框架租赁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生效为期两年,,

中国金茂 (集团) 将就金茂大厦的写字楼单位向中化集团公司提供若干租赁 及物业管理服务. 中国金茂为股份合订单位的控股持有人,故根鲜泄嬖虻14A.07条为信托集 团的关连人士.中化集团公司为中国金茂的最终控股股东,故根鲜泄嬖虻 14A.07条亦为信托集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鲜泄嬖虻14A章,该等经重 续租赁协议及四饨械慕灰坠钩尚磐屑诺某中亓灰. 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根鲜泄嬖虻14A.82条将予合并.由於 根鲜泄嬖蚓透玫染匦蚣茏饬扌橄钕陆灰椎陌茨昙颇甓壬舷拮罡呤视 百分比率 (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於5%,该等交易於合并计算时将构成 持续关连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的通函 (包括独立财务意见) 及股东批准规定.

2 1. 绪言 现有框架租赁协议的订立,自2014年7月2日起计生效为期三年,其后可予续 期,惟订约方须遵守上市规则就任何有关续期的适用规定. 於2016年12月7日,中国金茂 (集团) (i)与中国金茂订立经重续中国金茂框架 租赁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生效为期两年;

及(ii)与中化集团公司订立经 重续中化框架租赁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生效为期两年.现有框架租赁 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终止,而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将自2017年1月1 日起生效.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下文. 2. 经重续中国金茂框架租赁协议 日期 2016年12月7日 订约方 (a) 中国金茂 (集团) (b) 中国金茂 主要事项 经重续中国金茂框架租赁协议的订立,自2017年1月1日起 计生效为期两年.除年期条文外,所有其他条款大致上与 方兴框架租赁协议者相同. 中国金茂将不时就金茂大厦的写字楼单位与中国金茂 (集团)更新及订立租赁协议 ( 「中国金茂个别租赁协议」 ) .经 重续中国金茂框架租赁协议为总框架租赁协议,旨在就该 等持续关连交易补充中国金茂个别租赁协议,致使条款应 为商业条款,并将规管所有现有及未来的中国金茂个别租 赁协议.经重续中国金茂框架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乃於本 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年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33. 经重续中化框架租赁协议 日期 2016年12月7日 订约方 (a) 中国金茂 (集团) (b) 中化集团公司 主要事项 经重续中化框架租赁协议的订立,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生 效为期两年.除年期条文外,所有其他条款大致上与中化 框架租赁协议者相同. 中化集团公司将不时就金茂大厦的写字楼单位并与中国金 茂 (集团)更新及订立租赁协议 ( 「中化个别租赁协议」 ) . 中化框架租赁协议为总框架租赁协议,旨在就该等持续关 连交易补充中化个别租赁协议,致使条款应为商业条款, 并将规管所有现有及未来的中化个别租赁协议.经重续中 化框架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 程中进行. 年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4. 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该等框架租赁协议的现有年度上限 该等框架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现有 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4年2015年2016年 年度上限 人民币 106.6百万元 (相当於约 119.8百万港元) 人民币 130.2百万元 (相当於约 146.3百万港元) 人民币 166.7百万元 (相当於约 187.3百万港元) 该等框架租赁协议的过往交易金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集 团自中化集团及中国金茂集团成员公司收取的年度租金收入总额分别约为人 民币106.4百万元 (相当於约119.5百万港元) 、人民币95.4百万元 (相当於约 107.2百万港元) 及人民币48.7百万元 (相当於约54.8百万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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