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6-19 |
4 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的年度上限 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於截至2017年及2018年12月31日 止两个年度的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7年2018年 年度上限 人民币 59.7百万元 (相当於约 67.1百万港元) 人民币 64.1百万元 (相当於约 72.0百万港元) 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的年度上限乃经参考(i)自中化集团及中国金茂集团 成员公司收取的年度租金收入总额;
(ii)现有个别租赁协议的协定租金费率及 金茂大厦及邻近地区写字楼单位出租予独立第三方的现行租金费率;
及(iii)由 於中化集团将其部分写字楼迁往中化国际广场导致其租赁需求减少后估算. 5. 有关本集团、中国金茂 (集团) 、中国金茂及中化集团公司的资料 本集团 金茂酒店为一家初始专注於中国酒店行业的固定单一投资信托.本集团主要 拥有及投资於酒店组合,拥有来自优质酒店及商用物业的多元化收入来源及 客户组合,包括八家酒店及一个综合用途开发物业金茂大厦.所有物业均位 於中国一线城市或旅游热点的黄金及优越地段,其中包括优质酒店及商用物 业. 中国金茂 (集团) 中国金茂 (集团)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拥有及投资於酒店组 合.
5 中国金茂 中国金茂为中国大型优质房地产项目发展商及营运商,主要从事商用及住宅 物业的开发、销售、租赁及管理,以及酒店营运. 中化集团公司 中化集团公司为中国中央国有企业之一,获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开发、投资及管理房地产项目作为其核心业务之一. 6. 订立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订立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将使中国金茂及中化集团公司继续於金茂大厦 现时写字楼物业营运.董事认为,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与中国金茂 (集团)的业务目标一致,而预计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 为本集团带来收入贡献. 7. 上市规则的涵义 中国金茂为股份合订单位的控股持有人,故根鲜泄嬖虻14A.07条为信托 集团的关连人士.中化集团公司为中国金茂的最终控股股东,故根鲜泄 则第14A.07条亦为信托集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鲜泄嬖虻14A章,该 等经重续租赁协议及四饨械慕灰坠钩尚磐屑诺某中亓灰. 该等经重续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根鲜泄嬖虻14A.82条将予合并.由於根 鲜泄嬖蚓透玫染匦饬扌橄钕陆灰椎陌茨昙颇甓壬舷拮罡呤视冒俜 比率 (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於5%,该等交易将构成持续关连交易, 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的通函 (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 规定. 8. 董事的确认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 款订立,并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 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份合订单位持有人的整体利益.
6 由於李从瑞先生、江南先生及蓝海青女士因其与中国金茂的关系已申明在该 等经重续中国金茂框架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中拥有权益,彼等各自已就该等 经重续中国金茂框架租赁协议及该等经重续中国金茂框架租赁协议截至2017 年及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的董事会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 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并无其他董事就该等经重续框架租赁协议及截至2017年及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的董事会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9.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托管人-经理及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金茂」 指 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00817) ,并为股 份合订单位的控股持有人,故为信托集团的关 连人士 「中国金茂集团」 指 中国金茂及其附属公司 (不包括信托集团) 「本公司」 指 金茂 (中国) 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开 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及托管人 -经理的董事 「方兴框架租赁协议」 指 中国金茂 (集团)与中国金茂 (前称方兴地产 (中国)有限公司,并於2015年9月更名为中国 金茂) 於2014年6月13日订立的框架租赁协议 「该等框架租赁协议」 指 方兴框架租赁协议及中化框架租赁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