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6-30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扬 激情燃烧,承压奋进 的企业精神,坚持以 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立足国内,面向全球,为用户提供第一流的产品;
坚 持科学管理,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最优良的业绩为股东不断提供最好的回 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设计、开发、制造电站锅 炉、特种锅炉、锅炉辅机、
一、二 、三类压力容器;
脱硫设备并销售上述自产产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5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
29700 万股,成立时向独家发起人 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的股份总数为
17200 万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的百分之五十七点九一(57.91%).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股数为
29700 万股,其中外资法 人股
1514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51%),由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
国有法人股
205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六点九一(6.91%),由 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12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百分之四十二点零九(42.09%).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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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