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6-30 |
101 号法律公告 《2001 年空气污染管制 (车辆设计标准) (排放) (修订) 规例》 (经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后根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第311 章) 第43 条订立) 1.
生效日期 本规例自
2001 年8月1日起实施. 2. 释义 《空气污染管制 (车辆设计标准) (排放) 规例》 (第311 章,附属法例) 第2条现予修 订,加入―― ""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的涵义与 《气体安全条例》 (第51 章) 第2条中 该词的涵义相同;
". 3. 某些汽车的车辆设计标准 第7(1) 条现予修订―― (a) 在(a) 段中,废除自 "每辆" 起至 "符合 ―― " 为止的所有字句而代 以 "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私家车、或每辆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并 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之的士的构造,须令该私家车或的士的排 放物符合― ―";
(b) 在(c)(iii) 段中,废除 "或该日后" 而代以 "至2001 年7月31 日期内 (首 尾两日亦包括在内)";
(c) 加入―― "(ca) 每辆在
2001 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 并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之的士的构造,须令该的士的排 放物符合附表 10A 指明的标准;
". 4. 取代条文 第10 条现予废除,代以――
2001 年第
101 号法律公告
2001 年第
22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844 "10. 引擎及燃料方面的规定 (1) 每辆在
1992 年1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并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的汽车 (的 士除外) 须经构造以―― (a) 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
及(b) 使外部直径为 23.6 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 (2) 每辆在
1992 年1月1日至
2001 年7月31 日期内 (首尾两日亦包括在 内) 登记并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之的士须经构造以―― (a) 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
及(b) 使外部直径为 23.6 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 (3) 每辆在
2001 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之的士须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 并须经构造以―― (a) (i) 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
及(ii) 使外部直径为 23.6 毫米的汽油泵配油喷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
或(b) 只使用石油气操作. (4) 本条不适用於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5. 加入附表 10A 现加入―― "附表 10A [第7(1)(ca) 条] 在2001 年8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的 某些的士的车辆设计标准 (排放) 排放物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 0.16 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 2.1 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 0.25 克 有关标准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所实施的
1975 年联邦测试程序量度;
2001 年第
101 号法律公告
2001 年第
22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846 (b) 碳氢化合物 每公里 0.25 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 2.10 克 氮氧化物 每公里 0.25 克 有关标准按照日本国土交通省所实施的 10.15 工况操作方式量度;
(c) (i) 就设计供运载不多於
6 名乘客 (包括司机) 的车辆,或最高质量不超过
2 500 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 0.5 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 2.2 克(ii) 就设计供运载多於
6 名乘客 (包括司机) 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
2 500 公斤 而参考质量不超过
1 250 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 0.5 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 2.2 克(iii) 就设计供运载多於
6 名乘客 (包括司机) 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
2 500 公斤 而参考质量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