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6-30

1 250 公斤但不超过

1 700 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 0.6 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 4.0 克(iv) 就设计供运载多於

6 名乘客 (包括司机) 的车辆,或最高质量超过

2 500 公斤 而参考质量超过

1 700 公斤的车辆而言―― 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合共计算 每公里 0.7 克 一氧化碳 每公里 5.0 克 有关标准按照由议会指令 98/77/EC 修订的议会指令 70/220/EEC (两者均由议会制 定) 所指明的类别 I 测试程序量度.". 6. 装有强制点火式引擎而无须安装 车载自我诊断系统的汽车 附表

11 现予修订,加入―― "(ba) 每辆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之的士;

或". 环境食物局局长 任关佩英

2001 年5月28 日2001 年第

101 号法律公告

2001 年第

22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848 注释本规例修订 《空气污染管制 (车辆设计标准) (排放) 规例》 (第311 章,附属法例) ("主体规例"),规定每辆在

2001 年8月1日或该日后首次登记之的士须装有强制点 火式引擎,并须经构造以只使用无铅汽油操作或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经构造 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之该等的士受新的附表 10A 所指明关乎排放物的标准规限.此外,主体规例附表

11 现加入新的 (ba) 段,豁免任何经构造以只使用石油气操作之的 士,使其无须安装车载自我诊断系统.

2001 年第

101 号法律公告

2001 年第

22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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