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6-30

(五)》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2017]海字第 087-5 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2017]海字第 087-6 号) 《审计报告》 指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90019 号《审计报告》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2016 年1月1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发行监管问答》 指 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2017]海字第 087-6 号致: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角防务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 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由于业务发展的原因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变更名称 的申请.2017 年12 月20 日,北京市司法局出具京司许律[2017]612 号《北京市 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批准名称变更为 北京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并于同日换发更名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关 于本次更名,特说明:

1、本次变更仅为律师事务所更名,发行人本项目经办律 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均未发生变更;

2、本所确认对本所更名前后出具的相关法 律文件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3、本所确认就为本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确认就为本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 所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相关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于

2017 年6月15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 , 于2017 年8月25 日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 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2018 年4月3日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三)》、于2018 年9月27 日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补充

4 核查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于2018 年10 月11 日针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 师现根据证监会 《发行监管问答》涉及的有关问题以及发行人近期经营情况更新 变化对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 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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