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6-3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4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7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10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12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7

第八章 股东大会.21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39

第十章 董事会.42 第十一章 独立董事.51 第十二章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56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58 第十四章 监事会.61 第十五章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65 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71 第十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及内部审计.76 第十八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79 第十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80 第二十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82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83 第二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84 第二十三章 附则.86

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1.01 条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特别规定》 、 《必备条款》 、 《章程指引》 、以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股份制企业审 批文件内政股批字(1997)1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号为150000400001093 号. 公司于

1997 年7月15 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境外投资人发行以美元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 股(B 股)16600 万股,并于

1997 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1.02 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Inner Mongolia Yitai Coal Co,Ltd 第1.03 条 公司住所: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 大厦. 邮政编码:017000

电话:(86) 0477-8565688 传真:(86) 0477-8565660 第1.04 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1.05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3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 保护. 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及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地法律 和法规,并且应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06 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如需)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原公司章程及其修订自动失效. 第1.07 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 21.01 条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1.08 条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权或者借 款权.公司的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 者质押公司部份或者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中国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权利,并在各种情况下为任何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附属或联营公司)的债务提供不同形式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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