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6-30 |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4.01 条 在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根据 《公8司章程》的规定,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4.02 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4.0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 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时应当按本章程第 4.0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