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1 |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 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需要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 性详细规划来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 用地面积;
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有关规 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8条 【用地功能兼容】在满足上述要求下,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 免功能混杂失控,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 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 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应严格控制滨水地带 内土地性质的兼容使用. 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 用的功能比例,宜参照附表 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确定,且满 足下列要求:
3 (1)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5%. (2)商业服务业用地:城市主、副中心区域内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主导用 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60%;
其他区域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主导用地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 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5%. (3)工业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 》 ,且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5%. (4)物流仓储用地:应符合《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及相关 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9条 【控制内容与原则】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 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 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 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 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 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 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10条 【用地范围】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 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 市政建设用地是 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 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
4 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 扩建、加层.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第11条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R) 、住宅兼容商业设施用地(B/R)的规划 控制指标按表 2-1 规定执行.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总建筑 密度不得大于 35%. 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 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居住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 建筑面积不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