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1 |
20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 增加 5%. 表2-1 居住用地、住宅兼容商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居住用地 住宅兼容商业设施用 地 总容积率 1.1 1.7 2.0 3.5 1.7 2.0 2.5 3.0 3.5 总建筑密度(%)
35 25
25 20
30 28
25 28
20 备注:
1、本表规定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 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2、当非居住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 25%时,应根据实际建筑功能重新划分地块并 分别制定相关容积率指标.
3、建筑层高达到附表 7( 《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 所规定的高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核增建筑面积. 第12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规划控制指标 按照表 2-2 规定控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总容积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55%.
5 商业或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3 规定执行. 表2-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H≤15 1.8
5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