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1

若残废项目所属残废等级 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废,如合并以前(含本契约订立 前)的残废,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 重的项目给付残废保险金,但以前的残废,视同已给付残废保险金,应扣 除之. 前项情形,若被保险人扣除以前的残废后得领取之保险金低於本次意外伤 害事故残废所致,得请领之金额者,不适用合并之约定.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申领残废保险金时,本 公司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烧烫伤皮肤移植手术保险金的给付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本契约第三条约定之意外伤害事故,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成附表 二(烧烫伤皮肤移植手术给付等级表)所列五项烧烫伤程度之一,经医师 诊断必须且实际接受皮肤移植手术治疗时,给付「烧烫伤皮肤移植手术保 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经医师诊断必须且实际接受皮肤移植手术治 疗时,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治疗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者,不在此限,其金额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条款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五计算之. 第十二条 保险给付的限制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残废后身故,并符 合本契约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约定之申领条件时,本公司之给付总金 额合计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前项情形,受益人已受领残废保险金者,本公司仅就保险金额与已受领金 额间之差额负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残废、身故时,受 益人得依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之约定分别申领保险金,不适用第一项 之约定. 106年7月版 ?如意团伤 C2C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计算 本契约的保险费总额以平均保险费率乘保险金额总额计算,但在本契约有 效期间内因保险金额的增减而致保险费总额有增减时,要保人与本公司应 就其差额补交或返还. 前项所称「平均保险费率」是按订定本契约或续保时,依要保人的危险程 度及每一被保险人的职业、职务、保险金额所算出的保险费总和除以全体 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 告知义务与本契约的解除 要保人在订立本契约时,对於本公司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邓 明,如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 司对於危险的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约,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 险的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的事实时,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於要保人申请投保或加保时,对於本公司的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 知事项应邓得,如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 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的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该被保险人部分之保 险契约效力,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 明的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二项解除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 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 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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