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1 |
月缴或季缴者,则不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 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 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 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由给付保险金内扣 除本契约该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 第十六条 契约的无效 本契约订立时,仅要保人知保险事故已发生者,契约无效,本公司不退还 所收受之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异动 要保人因所属人员异动而代为申请加保时,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 到达之翌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后,则自该起保日零时起 生效. 要保人因所属人员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而代为申请退保时,应以书面通 知本公司,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翌日零时起丧失,如通知退保日期 在后,则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其保险效力终止. 第十八条 契约的终止 本契约在被保险人数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时,本公司得终止本契约,并按日数比例返还未满期之保险费. 保险契约的效力自通知到达之翌日零时起终止.终止前发生保险事故时, 本公司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业或职务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即时以书面通知本公 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且影响 平均费率计算时,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后,应自职业或职务变更之日起按差 额比率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影响 平均费率计算时,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后,自职业或职务变更之日起,按其 差额比率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 职业分类在拒保围内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后得终止契约,并按日计算 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更约权 本公司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原因终止本契约或被保险人参加本契约满 六个月后丧失本契约被保险人资格时,被保险人得於本契约终止或丧失被 保险人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具任何健康证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 本契约内该被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个人伤害保险契约,本公司按该被保险 人更约当时之职业等级承保,但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在本公司拒保围内 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二十一条 资料的提供 要保人应保存每位被保险人的个别资料,详录该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出生日期、身分证明编号、保险终止日期,以及其他与本契约有关 的资料. 要保人应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项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第三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时,要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於知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将事故状况及 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通知本公司.并於通知后尽速检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应於收齐前项文件后十五日内给付之.但因可归责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述约定期限内为给付者,应按年利一分加计利息给付. 第二十三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三条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失踪,於户 籍资料所载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寻获,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 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极可能因本契约所约定之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按第八条约定先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但日后发现被 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该笔已领之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归还 本公司,其间有应缴而未缴之保险费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偿后,该被保险 人保险契约效力自原终止日继续有效,本公司如有应行给付其他保险金情 事者,仍依约给付. 第二十四条 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申领 受益人申领「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应检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