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1 |
时间和地 点$ 本案中# 由被告部分董事提议召 开的董事会# 未按照章程规定通知全 体董事% 其更换董事长的决议也有悖 于被告章程的规定$ 因此# 原告要求 撤销被告董事会三份决议#符合事实# 法律依据充分# 法院予以支持$ 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 请求法院撤销$ 合营企业系外商投资企业# 是否可以直接 适用公司法作出判决( 记者就此采访了审理本 案的法官张志良$ 张志良告诉记者# 合营企业作为一种外商 投资企业# 在我国受 )双轨制* 立法模式调整$ 首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这些是调整合营企 业的特别法$ 同时#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百 一十八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 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我国合营企业法明确 规定#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 任公司$因此# 合营企业也受公司法调整$ 相对合营企业#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与公司法属于特别法 与一般法的关系# 对同样的法律事项# 两种法 律作出的规定不同时# 适用特别法% 特别法未 作规定# 而一般法作出规定的# 适用一般法# 所以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未作规定的事项 起补充作用$ 因此# 在对合营企业的有关纠纷 适用法律时# 需要就以上多部法律对争议事项 有无规定'
规定是否冲突等事项进行法律调查 并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关于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的程序违法及决 议内容违法的法律后果# 合营企业法'
合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等特别法未作具体规定$ 张志良说# 根据法理# 本案应适用公司法 规定$ 经审查# 被告公司关于董事会召集'
召 开以及董事长的任命等规定与法无悖# 应予遵 守$ 被告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无论召集程序还是 决议内容# 均违反了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应 予撤销$ 公司仅在网站发布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导致 ( 名股东只有! 人看到通知并参加了股东大会$ 公 司的股东王先生向法院起诉 要求撤销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议$ ! # 年3 月#上海市普 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 审判决# 撤销该公司此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 4年3!月!(日# 被告 上海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的网 站发布公告#通知于! #年3 月!4日召开!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王先生到会后 发现# 只有! 名股东参加大 会# 而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中 心给出的统计报表# 该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了 ( 人$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应以专人或邮寄方式送 出# 网站公告方式并不是章 程规定的方式$ 王先生询问 其他股东后才得知# 公司根 本没有向股东寄送过会议通 知$ 在这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通过了一项关于资产结 构调整的决议&
把两家关联 公司中各2 +的股份按照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大股东$ 王先生研读了审计报告后认 为# 这项议案仅仅以净资产 平价卖给大股东# 没有任何 的资产溢价# 使得大股东以 低价获得每年能产生大量利 润的优质资产# 大大损害了 中小股东的利益$ 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称 # 由于大会程序违法# 会上所 做出的决议应当撤销$ 而公 司则认为# 股东大会实际出 席者的股权已经超过了章程 要求的 ( +#而表决的结果 也是由超过( +股权投赞成票通过的# 股东大会及决 议有效$ 法院认为# 被告公司的 股东名字和联系方式在股权 托管中心已登记# 这说明被 告发行的不是无记名股票# 而其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 发行无记名股票适用的公告 通知方式是不妥当的# 更何 况被告的公司章程已规定了 通知方式# 所以被告在股东 大会的召集上有过失# 虽然 原告本身参与了股东大会# 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但 从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