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1 |
234 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 1.0*10-5 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 2m,应采 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m,且其 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 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 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衬层;
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 5.5 条. 5.7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 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 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 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 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 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 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 流向填埋区的雨水、 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 雨水集排水系统 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 1m 以上的距离. 当生活 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 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 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 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
5 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 9.2.2 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5.15 设计填埋量大于
250 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 20m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 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应采用能够有 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5.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 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5.18 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 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 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5.19 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 试;
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 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1 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已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 滤液导排系统、 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 同时验收场 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 料. 5.23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5.24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