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1 |
2 号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型年金保险,其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的.
保险责任期间 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我公司会向您寄送每个会计年度的红 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 准.
一、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年金: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取.生存年金年度领取额等于您投保时选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领取比例.交费期间
5 年的,领取比例为 6%;
交费期间
10 年的,领取比 例为 10%.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按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和生存年金领取额在保险合 同的保单周年日给付 生存年金 .首次 生存年金 领取日为保险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 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保险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保险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 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 身故、全残保险金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4、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 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
2 倍给付 意外身故、意 外全残保险金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 是否给付 意外全残保险金 .
5、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 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 交费年度数的
3 倍给付 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 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 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