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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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号新发大厦
26 层 二零一四年八月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2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新元金字[2014]第011 号致: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或 金磊股份 )的委托,作为金磊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金磊股份本次 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在对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提 供的有关材料和有关法律事实审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金磊股份委托,本所就与金磊股份本次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3 挂牌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与公司就 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与演变、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沟通,初步确定了律师尽职调查的 范围和工作重点.
2、本所律师在公司现场收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权属证书并进行审 阅、查验,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了核对;
与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公司的业务流程、市场分布、机构设置及职能、生产及管理程序、 关联方及其交易、同业竞争、人员等方面的基本情况.现场调研了公司的生产设备、 房屋、 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财产、 主要建设项目及进展情况, 查阅了公司及其参股企业、 主要股东的工商档案.
3、本所律师参加公司本次挂牌工作协调会,对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积极与承担公司本次挂牌相关工作的国盛证券现场经办人员保持沟通, 对相关法律事 项进行充分探讨.
4、本所律师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编制过程中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 阅《公开转让说明书》,特别对公司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律师文件的相关内容进 行了重点审阅.
5、本所律师在对收集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和整理的基础上,就涉及的重要法律 事项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编制了律师工作底稿;
在进行上述工作同时起草法律意 见书及其他需要律师出具的文件. 金磊股份已向本所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