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1 |
(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5)锦律非(证)字第 516-2 号致: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天蓝环保 、 申请人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开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事项已于
2015 年7月25 日出 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8月12 日出具 的 《关于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称 反 馈意见 )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特对该反馈意见中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 涉及对《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以下简称 公 开转让说明书 )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相应 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反馈稿)中以修订标明. 现将反馈意 见的落实情况逐条回复如下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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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 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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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反馈意见
2、产业政策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2)若为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
(3) 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回复: (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 展的行业、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 ;
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2013 年修正) ;
查阅了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燃煤烟气治 理工程总承包、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和技术研发设计等业务.根据《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 ,公司属于 生态环保和环境治理业 (行业代码: N7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不属于国发[2009]38 号《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 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所提及的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 风能设备、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 等受限的产能过剩的行业. 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改革投资 运营模式.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 行整体式设计、 模块化建设、 一体化运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要求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