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1 |
1 突发事件的报道要体现媒体的责任 媒体利用人们对突发事件的关注而进行大量和深入的报道固然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 但如何进行报道却值得思考和研究.单纯的追求所谓的阅、听、看和点击率很不可取,把责 任意识放在首位是正确的选择. 过去当大事发生的时候,一些人总是设法去看外国的报道,认为他们的视角更加客观,但 通过西藏事件之后,国人终于看清了西方媒体虚伪的一面,他们中很多人都是在 为我所 用 ,他们对西藏事件报道的拙劣表现完全颠覆了他们一贯标榜的 客观真实 的传播者的 形象. 但在这个问题的背后也折射出我们的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不及时以及媒体责任的 不到位.在有的时候甚至是许多时候,媒体报道所反映和体现出来的不单单是媒体的责任, 更多的时候恐怕也有政府部门、新闻管理部门、媒体自身等多方面的责任.在我国现有的体 制下,突发事件的报道虽然是媒体自主的行为,但它却有非同寻常的政治意义.对内代表着 一个政府的责任,对人民负责,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危机应急和
4 救助;
对外反映一个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塑造国家的形象、体现民族的精神风貌.媒体有 责任根据不同的传播对象进行有的放矢的报道,在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念、思维 习惯、接受方式、关注重点、阅读兴趣等若干方面的基础上,靠责任和新闻传播职业精神的 恪守,公开、及时、准确的报道.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的几十年间, 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基本是在严格的 掌控和管理下进行的.一些内容特别是比较敏感的内容,公开有限、披露滞后、甚至是不报 或者瞒报.如1976 年的唐山地震,1994 年3月31 日的千岛湖事件,2003 年的 SARS 事件,
2005 年11 月松花江水污染与哈尔滨水荒事件等,由于在处理和报道中出现了种种的问题, 给当事者、受难的人民和社会造成了伤害,并被外界所利用,严重损坏了中国的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
2008 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 布实施以来,党和政府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加快了新闻改革的步伐,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有了 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和要求,对媒体而言则是兼具责任、权利和义务.为此,山西省委宣传部 拟订了《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突发事件 的报道进行了明细的阐释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首先是归口管理.他们认为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 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统一指挥下进行.省委宣传部、 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要求是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处置事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 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 和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 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并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新闻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他们还尝试并努力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 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使每个不同的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