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1 |
2 ― 「二零一八年 物业服务主协议」 指 本公司与厦门港务控股就向本集团提供若干物流及或物 业管理服务而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订立的主协议 「年度上限」 指 最高年度价值总额 「适用百分比率」 指 上市规则第14.07条载列的五项比率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审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二零 一八年一般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及相关 的适用年度上限 「现有协议」 指 二零一五年租赁主协议、二零一五年一般服务协议、二零 一五年维护协议、二零一五年IT服务主协议、二零一五年 厦门港务控股港口服务主协议、二零一五年成品油主协 议、二零一五年第二份混凝土主协议、二零一八年港务海 运第一份港口运输服务主协议、二零一五年中远港口服务 主协议、二零一五年马士基港口服务主协议、二零一五年 象屿物流相互贸易主协议及二零一五年厦门国贸相互贸 易主协议 「福建省建设厅」 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乃以港元 认购及买卖,并在联交所上市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3 ―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 (即刘峰先生、林鹏鸠先生、游相 华先生、靳涛先生及季文元先生) 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二零一八年一般服务协议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或 「第一上海」 指 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二零一八年 一般服务协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为一间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 意见) 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独立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厦门港务控股及其联系人除外)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中所载若 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 指 本公司H股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联交所上市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的五项百分比率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 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份 「股东」 指 本公司的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监事」 指 本公司的监事 「工作日」 指 香港的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 (星期
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 假期除外) 「厦门建设局」 指 厦门市建设局 ―
4 ― 「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 指 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 司 「厦门财政局」 指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发改委」 指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人力社保局」 指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港务建设」 指 厦门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厦门港务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港务发展」 指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 其A股自一九九九年四月起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由 本公司持有其55.13%权益 「厦门港务控股」 指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 公司,并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 指 厦门港务控股及其附属公司 「厦门港务服务」 指 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 (前称厦门港务集团劳动服务有限 公司) 「厦门税务局」 指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物价局」 指 厦门市物价局 「%」 指 百分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