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1

6 截止评估基准日,在此矿区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重叠、交叉,无权属争 议. 5. 评估基准日 根据《评估委托书》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依据项目实 际工作情况,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基准日确定为

2019 年5月31 日. 6. 评估主要依据 6.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 年8月29 日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 年2月12 日 国务院令第

241 号);

(3)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综[2017]35 号)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 号);

(5)《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 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81 号);

(7)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国土资源部

2006 年第

18 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 号);

(9)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DZ/T0033― 2002);

(10)《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新余茂恒矿业有限公司硅灰石矿(扩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7 (11)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硅灰石、滑石、石 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02). 6.2 评估准则、指南等依据 (1)《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17]第3号);

(2)《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DD指导意见 CMV 13051D200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07 年第

1 号公告);

(3)《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4)《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

(5)《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6)《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7)《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8)《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

(9)《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6.3 行为依据 《评估委托书》(新余市自然资源局). 6.4 权属依据 权属依据新余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新余茂恒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证(证号: C3605002010127120084958). 6.5 取价依据与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等 (1)《江西省新余茂恒矿业有限公司硅灰石矿(扩界)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江 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2019 年1月);

新余茂恒矿业有限公司硅灰石矿(扩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8 (2)《江西省新余茂恒矿业有限公司硅灰石矿(扩界)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余地科储审字【2019】001 号);

(3)关于《江西省新余茂恒矿业有限公司硅灰石矿(扩界)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余国土资储备字【2019】01 号);

(4)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新余市自然资源局

2018 年2月10 日 余采复字 [2018]0002 号);

(5) 《新余茂恒矿业有限公司硅灰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 地复垦方案》(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二地质大队

2019 年3月);

(6)《评审表》(2019 年4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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