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1

三、归集内容 商务信用(BCP)简报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包括: 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黑名单 )、抽查检查结 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 报除外).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 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 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 至同级工商部门, 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 门. 工商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登 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主要路径和方式如下:

(一)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产生的在本地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提供 给同级工商部门,依托公示系统,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准,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 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二) 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相关 政府部门可直接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 由工商部门经自身信息通道传递至 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

相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 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 由该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 名下.

(三)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登记部门不属同一层级的, 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 将信息传递至与企业的登 记部门属同一层级的本系统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 企业名下. 商务信用(BCP)简报

(四) 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在本系统内没有与企业的登记部门相 同层级机构的, 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将信息传递至本系统与企业的登记部 门层级最为接近的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内部 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五)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选择将集中后的企 业信息统一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登记地址,由工商部门内部流 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六) 地方政府已经或部分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正在有计划 地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且按照《方案》更改归集方式成本较高的,可以继续按 照现行的归集方式进行归集, 并将归集信息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 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 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 凡是能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 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实 现公示系统功能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记于企业名下的信 息,由工商部门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 信用中国 网站并动态更 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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