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1 |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归集至 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
20 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 商部门的
7 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工商 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 双告知 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可从公示系统自 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 也可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工商部门进行 同级推送, 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 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 商务信用(BCP)简报
(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 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 据关联查询;
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 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 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 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 展提供有效手段.
六、工作职责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 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
在国务院统一部署 下,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方案》总体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 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 并公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的 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 时性负责;
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 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工商部门要做好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切实做好企业 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 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 源目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 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 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商务信用(BCP)简报
(二) 强化资金保障.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 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 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 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 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