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1

7 日内派人员到房山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及复印件、 《社 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职工花名 册》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 、 《授权委托书》 、 劳动 合同书、

2016 年1月至

2017 年7月工资表和考勤表 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复印件加盖公 章) .如无故逾期不到, 本行政机关将按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处理.自公 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接受询问地址: 长虹西路51号东侧 (地铁苏庄站 西、 老年病医院东侧) 联系人: 郭建英、 李振月、 王纪军 联系

电话:

89357885 特此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31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东人社劳监罚字 〔2017〕 54号 当事人: 北京大壮营造建筑装饰工程有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905A室 证照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号:

110106019247176 法定代表人: 徐莜茜

电话:

13911537111 2016 年11 月14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接到张军希等

7 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作 期间工资的案件, 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你单位进行 调查.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向我局提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身 份证明书》 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 书》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015 年12月)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工资表 (2015年6月至

2015 年11 月) 、 考勤表 (2015 年6月至

2015 年11月) 、 企业规章制度等书面材料.我局于2017年6 月25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东人社 劳监责字 〔2017〕

39 号) , 责令你单位于

2017 年6月30日前改正该行为, 并于2017年6月30日报送书面 改正材料, 你单位逾期仍未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 的规定, 构成了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 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第

(三) 项规 定的行为的, 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 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的规 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至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 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将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的规定, 给予加处罚款的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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