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0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85 号文批准,于2002 年9月9日向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一百元.发行总额

8 亿元,期限五年.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年利率 1.8%, 每年付息一次,

2003 年至

2007 年每年的

9 月9日为付息日. 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为付息登记日, 在每年可转债付息登记日及之前已转 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当年债券利息, 但可享有公司当年度 的股票利润分配权益. 在每年可转换债券付息登记日后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 公司章程(2017.5.12)

7 债券持有者将与老股东共享当年度的股票利润权益.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债券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后至可转债 到期日期间,可以根据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按照当时的转股价格,申 请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期结束日前的

10 个工作日停止交易,但可转换公司 债券停止交易后, 转换期结束前,不影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 股份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按照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 丝绸股份 二级市场平 均收盘价格上浮 3%确定为 8.78 元. 第二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由于配股、增发、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使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或当公司由于分立及其他原因使公司股本发生 变化,由此导致股东权益发生变化,公司将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布.公司 派息(分红)时不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七条 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公司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当公 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时转股价格的 80%时,公 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 20%的幅度内降低转股价格,修正幅度超过 20%以上时,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修正的转股价格不低于修正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 值, 也不低于公司 A 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该权 力的次数在

12 个月内不超过

1 次. 公司行使转股价格的修正权力不得代替第二十六条所述转股价格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在可转换债券转换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30 个 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的 130%,则公司有权以面值 101.8%(含当年期利息)的 公司章程(2017.5.12)

8 价格以现金方式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若首次赎回条件满足时公司不实施赎回的,公司当年将不得再行使赎回权. 第二十九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最后一年(2006 年9月9日起) ,如 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可向公司要求以现金方式按面值 101.8%(含当年期利息)回售其全 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 首次不实施回 售的,当年将不得再行使回售权. 如公司正在行使转股价格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启动阶段, 则暂不执行该回 售条款.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以面值 101.8%(含当年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要求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可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不得再行使回售 权. 第三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时,深圳交易所将进行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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