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2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 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 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 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
3 ―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 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 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 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
2008 年10 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4 号)同时废止. ―
4 ―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A 水利
1、水库 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
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
(二)中的重要水生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2、灌区 新建
5 万亩以上;
改造
30 万亩以上 其他 /
3、引水工程 跨流域调水;
大中型河流引水;
小型 河流年总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 1/4 以上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 ,
(三)和
(二)中的资 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 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 场和洄游通道
4、防洪工程 新建大中型 其他 /
5、地下水开采 日取水量
1 万立方米以上;
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
(二)中的资源性缺 水地区、重要湿地 B 农、林、牧、渔
1、农业垦殖
5000 亩以上;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2、农田改造项目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3、农产品基地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和
(二)中的基本草原、 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 化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