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02

三、明确开发整理成本和费用 开发整理成本主要包括开发整理单位支付的 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费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的相关费用,配套设施建设 ( 城市大配套除 外)和场地平整等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规划、设计、测绘、评估、环评、看护、审计和出让工作 中发生的涉及开发整理的其他有关费用.但不得 重复列支. 建立开发整理成本审核确认机制.项目实施 主体负责组织整理成本审核,具体可由其委托市 价格认证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方成 本评估认证,结果作为核定成本和开发管理费的 依据. 土地供应后,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照当前 土地收益分配有关政策向市财政局申请清算,并 按约定将清算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涉及老 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等市政府已有清算渠道的 项目,继续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开发整理单位完成开发整理后,可获取开发 管理费,开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开发整理成本的

1 5% (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完成资金清算的项目 按原规定执行) ,土地开发管理费由项目实施主 体根据资金清算情况分期拨付.开发整理成本和 开发管理费之和不得突破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有 关政策规定.

四、创新开发整理融资方式 开发整理单位要积极和金融机构对接,转变 融资方式和思路,通过贷款、基金债券和公私合 作等模式开展开发整理融资工作.金融机构可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测算,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减少融资条件,对开发整理融资予以支持.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办理融资手续,提供有关 政策扶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下发文件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Q D C R-2

0 1 6-0

0 1

0 0

5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 ( 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2 0

1 6年5月2 6日) 青政发 〔

2 0

1 6 〕1 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 《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 (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2 ― 市政府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2 0

1 6年第1

0、1 1期)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 ( 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 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 事中、事后监 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 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 〔

2 0

1 4〕7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

2 0

1 4〕7号 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 施意见》 ( 鲁政发 〔

2 0

1 4〕5号)等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 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 第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住 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 第四条 商事主体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 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 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 可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开展经 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条 实行住所 ( 经营场 所) 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 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 ( 经营 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 用途. 第六条 允许一照多址,商事主体住所和经 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商 事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 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 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