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02 |
外国 ( 地区)企业在中国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 构、个体工商户除外.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不 适用本条款.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 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 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 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 记多家商事主体. 第八条 商事主体在住所 ( 经营场所)从事 经营活动 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的住所 ( 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 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 可营业. 第九条 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 府相关规定,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禁设区域 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梳理,经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 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 ( 经营 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登记机 关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 处理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 ( 经营场所)与实际情 况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一)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
( 二)在同一区市内设 立或 变更经营场所, 未办理登记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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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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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1
0、1 1期) 市政府文件 ( 三)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 一区市,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 四)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 信息虚假.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 ( 经营 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
0 1 6年8月1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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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7月31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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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6月16日 起施行的《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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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5月3 1日) 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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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1 8号 各区、 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转型升级、健康发 展,根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 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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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 5号)和《山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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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
5 号文件促 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鲁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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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
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 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 神,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深化改革,开拓 创新,充分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我市会展业 市场化进程.坚持 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 特色化 发展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努力实现会展业高质量、高效益和可持续发 展,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 二)发展目标.到2
0 2 0年,基本建成结构 优化、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会展业 体系,会展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创建品牌活动 富有成效,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力争与1 0家 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打造1 0个以上有特色、专业化水平较高、国际 影响较大的品牌会展活动,年度用展面积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