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02

(2)包含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物不应与含有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混 合;

(3)在废物分拣时,应考虑废物是否可以直接或在暂存衰变后进行清洁解 控、再循环或排放. 3.4.2.3 使用过的密封源应与其他废物隔离. 3.4.2.4 对于含α核素、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其他有害物质、游离液体或压 缩气体的废物,应特殊考虑其分离,避免相互混合. 3.4.2.5 采用机械、化学和电化学的组合方法进行表面去污时,应限制二次 废物的产生量,并确保二次废物能得到有效处理. 3.4.2.6 在废物产生点混合废物时,应考虑废物的放射性和化学特性的相容, 且符合废物管理设施的废物接收准则(如处理、贮存或处置) .如果混合不同化 学特性的废物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化学反应进行评价,特别是放热反应,以避免 不受控的或意外的反应发生,导致挥发性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气溶胶的意外释 放.不同化学特性的有机废液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措施,并应与水分离.有机废 液收集和贮存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和防火措施. 3.4.3 处理 3.4.3.1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方式包括: (1)减小废物体积(如焚烧、压实、切割、拆卸等) ;

(2)去除放射性核素(如蒸发、离子交换、过滤、反渗透、超滤、离心等) ;

(3)改变废物的状态或成分(如沉淀、絮凝、化学氧化或热氧化等) ;

(4)改变废物的形态或性质(如固化、吸附、固定等) . 3.4.3.2 固体废物处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在固体废物处理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取样计划,以确保废物与预期处 理工艺的相容性.应对最终产品建立全过程的控制计划,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的 要求. (2)应根据废物特性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采用成熟应用且减容因子高的 技术. 核设施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

15 ― (3)可燃固体废物通过焚烧可实现最大程度的减容,并形成稳定的废物形 态.在选择焚烧工艺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焚烧将使灰分活度浓度增加,可能导致废物分类级别发生变化.应考 虑对系统中的放射性核素及灰分进行整备;

(b)应设置尾气处理和放射性监测系统,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和非放射性危 险物质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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