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2 |
本公告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 律法规而作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暂停 A 股及 H 股买卖及复牌事宜 应本公司要求,已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开始暂停 A 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以待 发出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的 H 股将分别于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复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或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务请小心 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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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决议 为增强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东方电机 ) 的综合竞争力,公司董事会于
2007 年1月4日召开五届六次会议, 就公司因向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电气集 团 )收购资产而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全部成员(包括九位董事)均合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且全部九名董事均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三名监事的其中两 名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就本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由于除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外,公司其他董 事均属关联董事,因此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除三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以外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或其委派的授权代表均放弃表决. 本 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 公司三名不需要放弃表决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通过如下有关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公 司拟向东方电气集团购买资产并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决议: 公司拟向东方电气集团购买其在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方锅炉 ) 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的东方锅炉的股份 (约 占东方锅炉股份总数的 68.05%) .于本公告发出之日,东方电气集团 持有东方锅炉已发行总股本约 74.44%,并预期在东方锅炉完成其于 本公告发出当天在指定报纸刊发的公告所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 东方电气集团在东方锅炉的持股量将降至约 68.05%.公司亦拟向东 方电气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东方汽轮机 )100%股权. 东方锅炉的约 68.05%股份和东方汽轮机的全部股权的总价值约 为119 亿元, 但公司应该支付的具体购买此等资产的价格将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对东方锅炉、 东方汽轮机的审慎调查及独立审计结 果,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将作出的评估的基础上,按 照市场化原则并参照通行的定价方法, 本着公允以及充分考虑中小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