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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antas.org 《竞争条例草案》意见书 汇贤智库支持公平竞争原则,但担心草案不但不能提升香港的经济效率,反 而影响香港整体竞争力.下述其中两个原因: 第一,草案中违规罚款的可以达到企业一年间全球收入的 10%,就算这是上 限,仍会吓倒不少跨国企业.有别於欧盟等经济体系,香港是细小的经济体系, 并无漠视跨国企业投资意欲的本钱.新加坡就深明这一点,竞争法罚款仅计算境 内营业额. 第二,草案关於扭曲竞争协议的条款,极可能削弱香港的产业竞争力.政府 誓言发展创新科技产业,但可曾意识到组成技术标准联盟,藉此争取专利收入或 扩展市场,是发展科技产业的必要策略? 以影音产品为例,国内厂商卖多少部光碟机,都不可能赚大钱,正是因为大 部分盈利被掌握技术专利的联盟瓜分.例如几大电子产品公司合作制订蓝光光碟 的技术标准,成立国际蓝光光碟联盟后,全球生产蓝光产品的公司都要向联盟付 额专利费. 近期还有一个例子,关乎香港银行业:银联为了与 VISA 在国际市场竞争, 推出采用新技术标准的 IC 信用卡,并不兼容其他标准. 这一类联盟,会不会被当作草案中所谓「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 或投资」的协议呢? 虽然附表

1 指「对促进技术或经济发展有贡献」的协议可获豁免,但如果要 得到豁免,还须符合另一要求――「不令有关的业务实体有机会就有关的货品或 服务的相当部分消除竞争」 ,这就难保技术联盟可获豁免,譬如说:蓝光光碟联 盟已成功消除东芝 HD-DVD 的竞争;

而教灞ǖ,银联 IC 卡一旦全国发行, 亦等同在国内市场「消灭」Visa 双币卡.类似行为若在香港发生,又能否获得豁 免? CB(1)633/10-11(03) 再者,企业不但不能订立协议,连「作为该协议组织的成员」亦属违法,而 且条例还适用於「境外作出的决定」 .香港市场这麽小,任何国际技术联盟都足 以扭曲在香港的竞争.如果本地银行为求生存,采用某信用卡标准;

或者如果小 型科技公司为省减专利费成本,加入某些技术标准联盟,最终其他标准没法在香 港竞争,又算不算犯法? 虽说外国有类似条款,但以欧盟竞争法为例,起码有较详细的指引说明豁免 适用的情况.若政府未能提供清晰指引,会使本地大小企业人心惶惶,自绑手脚. 若然《竞争条例》最终令香港失去国际竞争力,将会是莫大的讽刺! 汇贤智库政策研究中心

2010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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