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9-08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9日《关于核准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83号)准予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 年4月1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 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 风险投资品种.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 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0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3

九、基金的投资.45

十、基金的业绩.58 十

一、基金的财产.59 十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0 十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

七、风险揭示.76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

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 二十

一、对基金投资者的服务.84 二十

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0 二十

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1 二十

四、备查文件.9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0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大国新经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大国新经 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2013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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