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2

(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 -

6 - 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

(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 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 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包括政府设立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和通过招投 标确定的社会代建单位.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时,视为代建单位. 第五条 代建实施范围: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

(四)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项目;

(五)市政府投资或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由项目主管部 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应急抢险救灾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三年滚动计划时,应同时申报新增项 目建设方式. 三年滚动计划内确定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经过 多规合一 服务管理平台审查后, 项目主管部门需及时提请市代建管理机构确定代建方式及代建单位. 市代建管理机构确定代建单位时,应与其管理能力、专业力量、资信水平及年度承 担任务量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代建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7 -

(一)组织拟定政府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制定代建合同范本,负责市政府代建 项目的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组织对代建单位考核,建立我市代建市场诚信体系;

(二)依据市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总量统筹全市代建任务分配,明确项目的代建 单位,并下达代建任务;

(三)负责组织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需通过招标确定社会代 建单位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

(四)组织审核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分别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及 财政部门审批;

(五)负责对代建单位拟定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评审.协调代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 门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及相关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六)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及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对代建项目 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七)直接组织实施项目代建时履行代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海洋、农业、市政、信息化、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代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法定职责,依法履行代建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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