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2 |
(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前期资料进行项目评审,重点评审项目的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和规模与投资的匹配性、前期资料的完整性、建设周期等相关内容,拟定项目 代建计划;
(二)根据代建合同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督促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
(四)按审批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
(五)按基建程序组织项目施工、竣(交)工验收、备案、保修期维护及移交使用 手续;
(六)负责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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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协调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
(八)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及前期资金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
(九)参与项目主管部门拆除旧有建筑的相关工作,提出拆除及完成工作面的技术 要求,并参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代建管理机构确定代建单位,参与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负责确 定代建项目功能定位、规模及标准等,协调政府部门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前期工作费用及各年度(季度)资金计划;
(三)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征地、青苗补偿等工作;
办 理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线迁移、树木迁移或砍伐、建(构)筑物拆除及固定资产核销等手 续;
负责代建项目开工前建设用地的看管工作,向代建单位提供满足建设需要的用地;
(四)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并报发改部门审批.组织使用单 位确认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等,需报请市政府确定的,负责上报工作;
(五)参与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办理自行采购设 备(或服务)的预算、结算、决算相关工作;
按各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参与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负责审核不超出项目概算总投资额的内容调整,超出项目概算总投资额的,负责上 报工作;
(六)参与项目竣(交)工验收、备案,接受项目移交;
参与保修期满验收工作, 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七)配合市代建管理机构和代建单位开展其他相关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可将部分 工作职责委托使用单位承担.
第三章 社会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实施社会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施工总承 包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之一的;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部门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9 - 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项目代建投标及承接代建项目: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