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02

2012 年12 月4日取得青海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海东方华路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德令哈 尕海风电场二期 49.5 兆瓦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通 知》 (青发改能源[2012]1751 号) ,同意据此做好相关工作;

于2014 年2月13 日列入国家能源局"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 计划;

于2015 年6月12 日获得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青发改能源[2015]412 号文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青海东方华路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德令哈尕海二期 49.5 兆瓦风 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 . 目前正在办理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及开 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三、投资概算与经济分析

(一)投资概算 德令哈二期项目可研总投资

36132 万元, 核准批复总投资为

36132 万元.

(二)经济分析 经测算,德令哈二期项目全投资的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 为9.29%,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14.39%,投资回收期为 9.4 年.项 目具有可行性.

四、资金筹集方案 按照核准文件,德令哈二期项目总投资为

36132 万元,其中 30%为项目资本金由风电公司自筹,其余 70%资金由贷款解决.

五、董事会的批复意见

(一)同意公司投资建设德令哈二期项目,项目总投资为

36132 万元.

(二)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东方作为该项目的建设、运 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随着建设项目进度的用款需求对青海 东方逐步增加资本金, 增资总额不低于该项目国家核准的项目总 投资的 30%,即不低于

10840 万元.

(三)同意以公司或青海东方为贷款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 不超过

25292 万元的贷款(不超过国家核准总投资额的 70%) , 用于该项目的建设;

同意青海东方在该项目建成后,以该项目的 电费收费权或固定资产抵押为项目贷款提供担保.

(四)如果以青海东方为贷款主体,同意公司为其提供相应 担保,担保总额为不超过

25292 万元,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 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及办理项 目贷款、收费权质押、担保手续.

六、提请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就项目建设贷款的协商情况, 当决定由 项目公司即青海东方作为贷款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 批准 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292万元.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7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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