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2 |
(一)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 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7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构代理销售不符合 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 产面积测算中不执 行国家标准、规范和 规定等情形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 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