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2 |
18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 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的处罚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 照规定及时办理资 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 元以下的罚款.
20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将房 屋交付给未按规定 交存首期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买受人 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2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证书擅自 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擅自预售商品房 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 以下的罚款.
24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 卖合同前,将作为合 同标的物的商品房 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25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 未组织竣工验收、验 收不合格或者对不 合格按合格验收的 商品房擅自交付使 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 市住 建局 行政 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 按照规定的现售条 件现售商品房等行 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