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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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16 第10009-1 号致: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16 年11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 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 (以 下简称 《法律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 于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 馈意见 ) , 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和说 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

对于没 有直接证据材料的, 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 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 并依法对所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

3 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 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

一、1 公司历史上属于中外合资企业.(1)补充披露公司的外资股东历次出资、 转换出资方式、受让股权、增资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 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外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2)请说明公司中外合资 企业期间,公司设立与变更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及合法合规性.

(一)公司外资股东历次出资、转换出资、受让股权、增资的资金来源等情 况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验资报告以及出资设备合同等,公司历史上仅存在 一名外资股东,即美国公民周海振.公司历史上涉及外资股东出资的情形共

2 次, 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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