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2 |
1994 年公司设立时出资和
1999 年8月增资.公司外资股东不存在童 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出资的情形.周海振作为外资股东的出资等情况具体如下: 1. 周海振出资情况及资金来源 (1) 公司成立时周海振出资情况及转换出资方式情况 根据春晖集团和美国公民周海振于
1994 年5月8日签署的《中美合资绍兴 春晖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合同》 和 《中美合资绍兴春晖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章程》 , 周海振作为外资股东以美元现汇、原辅材料及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20 万美元设立 公司.出资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六个月内.1994 年5月21 日,春晖自动化 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注册号为企合浙绍字第
00877 号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1994 年7月9日,春晖自动化董事会通过决议并于
1994 年7月21 日报经 上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虞经贸・ 资(1994)字第
33 号文)批复同意,双方 出资额和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修改为:春晖集团出资 37.5 万美元,占注册资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
4 本的 75%;
周海振出资 12.5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25%.其中周海振的出资中 减少原辅材料出资, 仅保留美元现汇出资
8 万元美元、 专有技术出资 4.5 万美元. 根据前述调整,周海振的出资方式并未实质转换,只是减少了原辅料出资, 同时相应减少认缴出资额
5 万美元,仍保留货币和技术出资. 根据上虞市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4 年7月30 日出具的虞会外验(1994)字第
54 号《验资报告》,周海振的货币出资于
1994 年6月2日汇入春晖自动化,专 有技术 温度控制器和数字温度仪设计制造专有技术 于1994 年7月7日投入.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出资方式和金额的变动是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出资尚 未实际到位情况下的调整. 前述调整并不涉及出资已经交付公司后又进行调整的 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出资股东双方就调整达成一致并经公司董事会和上虞市对 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同意,前述调整合法有效. (2) 公司
1999 年8月增资时周海振出资情况
1999 年8月21 日,春晖自动化董事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
75 万美 元,新增注册资本
25 万美元由周海振认缴,同意修改章程和合同.周海振出资
25 万美元以购买美国辛辛那提机床公司箭牌立式加工中心五台作为投入,不足 部分由春晖自动化支付. 本次增资系由周海振以设备出资
25 万元美元,根据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 于2000 年4月25 日出具的虞同验(00)字第
16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0 年3月31 日,新增出资
25 万美元已经由周海振以实物资产(进口设备)投入. (3) 出资资金来源 根据股东周海振的确认, 其前述出资均系其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公司的财务 资料,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周海振挪用用于虚增出资的情形. 2. 公司外资股东出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根据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公司在中外合资企业存续期间已经根据其外资 股东投资情况办理设立及变更的外汇登记,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
2017 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虞支局出具的说明,春晖仪表自设立至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