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02 |
2. 本所律师就本次申请挂牌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包括本次申请挂牌的批 准和授权、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公司设立 及股权演变过程、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发起人及股东、公司的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税务、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相关事实和本次申请挂牌申 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1-3-4 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要求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 关事实材料, 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误解;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3-5 正文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已经申请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经查验申请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 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资料,申请人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取得的批准 和授权如下: 1. 申请人于
2015 年11 月24 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会议审 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 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等与本次申 请挂牌有关的议案,同意本次申请挂牌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
2015 年11 月24 日,申请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公司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的议案》、 《关于执行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的议案》、《关于执行公司创立 大会通过的的议案》 , 公司董事会同意 执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