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2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且存续两年以上 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纳税资料,申请人前身 骏泰有限于

2006 年6月27 日设立并于

2015 年12 月1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 、申请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申请人相关业务合同,申请人主 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提供锂离子电池设备 总体解决方案. 申请人

2013 年度、

2014 年度及

2015 年1-8 月的业务收入分别为 56,696,461.09 元、58,460,276.19 元、38,293,367.60 元,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二)项的规定. 1-3-8

(三)申请人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经查验,申请人目前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 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制定了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申请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各 自职责,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具有健全的治理 结构并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确认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并经查验, 公司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业务规 则》第2.1 条第

(三)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股权清晰,股份发行及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经查验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有股东出具的承诺, 申请人系由骏泰有限 以截至

2015 年8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整 体变更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申请人历次增资、股权转 让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申请人现有股东所持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及股 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四)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已与主办券商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申请人已与主办券商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由主办券商推荐申请 人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按照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向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在取得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并按照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后,主办券商将就申请人诚实守 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持续督导,符合《业 务规则》第2.1 条第

(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查意见外,申 请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 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要求的实质性条件. 1-3-9

四、申请人的设立及股权变动

(一)东莞骏泰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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