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02
海口市公安局海公函〔2017〕271 号 海口市公安局 关于征求《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修订稿(初稿)修改意见的函 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市政市容 委、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 交通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各区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切实履行养犬管理工 作职责,我局拟定了《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条例》 ) ,在实地调研和座谈研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 了《条例》修订稿(初稿) .

为增强《条例》修改的针对性、先 进性、时效性,提高修改质量,现将《条例》修订稿(初稿)发 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

11 月2日下班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逾期视为无意见(

邮箱:[email protected]). -

2 - 此函. 附件: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稿(初稿) 海口市公安局

2017 年10 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王安,联系

电话:31656332) -

3 - 附件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稿(初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口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 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强化社会治理,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口市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 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建成区 的具体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每年适时重新向社会公布. 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 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实行限制养犬的原则.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负责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 养犬人 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 机制,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

4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 公安部门是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养犬的具体行 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行政经费,包括犬 类疫病防疫、养犬登记、犬只捕捉以及其他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三) 市规划局负责确定、 调整建成区的范围并适时向社会 公布;

(四)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检疫、免疫,并对犬只诊疗活 动等工作进行监管;

(五)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规划、 建设 和管理;

(六)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及狂犬 病疫情预防监控等管理工作;

(七)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携犬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的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 记和监管,将相关登记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九)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流浪犬、 狂犬的捕捉工作;

(十) 环卫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的犬只便溺等卫生问题进行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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