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2 |
负责设置动物尸体收集容器并收集处理犬只尸体;
对未及 -
5 - 时清除犬只粪便和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住房、教育、价格、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 养犬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组织开展依法 养犬、 文明养犬、 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活 动.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 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 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 纷.文明养犬公约可以约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的企事业单 位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 定,文明养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养犬行政 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 保密,并应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经营、繁殖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 -
6 - 同市公安部门确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 布. 单位、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可以向养犬登 记机关申请,经批准后饲养. 第九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 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 第十条 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未按要求检疫、 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 第十一条 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居民养犬的,犬龄超 过90 天的, 应自饲养之日起
15 日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 并 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登记前, 应当根据需要取得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出具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 并按规定注射疫苗, 取得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 居民养犬, 每户限养
1 只. 单位养犬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定期实行检疫、免疫、登记的一站式便捷服务. -
7 - 来本市旅游、探亲访友携带犬只超过
15 日的,应当在
7 日 内到养犬登记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犬 只检疫、免疫证明等材料,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逾期未办 理备案登记的,视为无证养犬. 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的, 禁养犬应当装入 犬笼,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免费接 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二条 居民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的法人, 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 明;
(二)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的看护或者其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