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2 |
(四)有专人管理;
(五) 有安全牢固的犬笼、 犬舍或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 -
8 - 件;
(六)单位所在地在禁养区以外. 第十三条 居民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 门确定的办证机构,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的《申请养犬登记表》 ;
(二)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品种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犬只彩色数码照片;
(四)养犬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 房产证、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 的居住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 应当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确定的办证机 构如实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经办 人的身份证明;
(二)养犬场所证明;
(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彩色数码照片;
(五)犬只数量清单;
(六)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品种证明. 个人和单位饲养从市外进入的犬只, 还应当提供相关的检验 -
9 - 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公安部门的办证机构应当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办证场所的防疫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养犬的,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单位申请养犬的,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实地核查, 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 由公安部门办证机构发 放登记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养犬人应当将登记信 息在
7 日内反馈给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本辖区居民公示;
不予登记的, 受理申 请的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养犬人, 并说明理由. 对超过限 养数量和饲养禁养犬的, 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
3 日内自行处置或 者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公安机关在发放养犬登记证时, 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养犬人养 犬管理规定、文明养犬要求.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鼓 励养犬人对犬只进行绝育.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与畜牧兽 医、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犬只登记、 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 内容: -
10 -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照片;
(二)犬只的品种、性别、出生时间、饲养地、主要体貌特 征和彩色数码照片;
(三) 《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犬只的电子身份标 识(犬牌)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四)年审、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检疫、免疫情况;
(六)犬只绝育情况;
(七)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八)犬只伤人记录;
(九)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申请养犬条件的;
(二)申请饲养犬只的种类或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在禁养区域内养犬的;
(四) 申请饲养犬只未取得犬只检疫合格证明或犬类免疫证 的;
(五)三年内有遗弃、虐待犬只被行政处罚过的;
(六)被依法没收犬只并注销养犬登记证后,2 年内提出养 犬登记申请的;
-
11 -
(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