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2 |
5 的要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新生产场地生产的已获证(或与已获证产品为同 一单元)产品应按 7.2.2 的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CQC32-351523-2009 丙烯酸-丙烯酸酯类共聚物 第5页共5页9.2 认证范围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或 CQC 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9.2.1 认证单元的缩小 CQC 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张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型号. 9.2.2 生产场地的缩小 CQC 撤消/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认证单元认证证书.
10 证书到期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申请. 10.1 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 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
12 个月之内) ,如果无有效的监 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10.2 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的产品检测按照 7.2.2 执行. 10.3 复审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
3 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1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1.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11.2 认证标志的加施 证书持有者应加施标志,应按《CQC 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应优先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 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