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02 |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本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 称 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 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 学习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 港、澳门户籍)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 父母 ) 双方或一方须为中国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 , 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 持本市有效 《广东省居住证》 (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以及在东莞市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台湾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 少年不适用于本 方案,其入学办法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父母双方均是东莞 市户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 少年, 不纳入积分制入学范围, 由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 (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 ;
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 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
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 ―2― 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 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或在民办小学就读享受 政府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
本学段结束后升读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学校享受政府学位补 贴的,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的 服务地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 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 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 申请人父母在莞的服务年限、居住年限、参保年限、纳税情 况、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居所情况、科技 获奖情况、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计划生 育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莞接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 的依据. 第五条 本方案中的 申请人 (即学生)选取父母一方 作为 积分方 进行积分,除居所房产信息、房屋契税和计划 生育积分项目外,其他积分项目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3― 积分方式如下: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父母双方在同 一镇(街道、 园区)服务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 取父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在不同镇 (街道、 园区) 服务 以在申请地服务的一方情况进 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选择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 请 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母其中一方 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父母中一方是东莞市户籍,另一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随迁 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只能以父母中非东莞市户籍的一方作为 积分方进行申请和积分. 第六条 本方案共有六个积分项目,第一至五项为基本积 分项目,第六项为加分项目.其中,第五项 在莞接受教育年 限 项目为申请人(即学生)积分,第六项 加分 项目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