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2 |
4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适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 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造后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满足改造设计要求. 3.0.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通过合 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 3.0.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 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宜参照《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开展能源审计, 审计结果可作为节能量核定的数据基础. 3.0.5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宜进行室内环境测试和节能诊断, 反映建筑真实情况:
1 节能诊断内容包括外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 系统及供配电系统等使用情况;
2 对于节能改造方案不涉及的改造内容及范围,可不进行现场诊断及测试. 3.0.6 公共建筑因围护结构或用能设备系统损坏、使用年限到期或存在安全隐患 进行更新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且需满足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改 造技术规程》 (JGJ176)和《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SJG 44)的要求. 3.0.7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同步实施用能系统分项计量监测和计量改造,计量表 应满足《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JGJ/T 285)要求,分项计量数 据可作为节能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3.0.8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项目边界内建筑或相关用能设备(系统)运行 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核定. 3.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量核定应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设备性能检 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实测结果、能耗账单、表计计 量数据等进行. 3.0.10 改造项目节水量与节水率应单独核定,并纳入核定范围, 核定方法应采取 账单分析法. 3.0.1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满足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GB 50303)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与《建5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等相关国家工程验收标 准要求.
6 4 节能量(率)核定原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改造项目基准期和核定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准期和核定期一般以
1 年为一个单位长度;
2 基准期和核定期时间长度至少应包含用能设备(系统)或建筑的
1 个完整 循环运行工况;
3 基准期和核定期的时间长度应保持一致. 4.1.2 对采用不同能源种类的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时,应将不同的能源 (如燃气、热力等)统一折算为等效电.常用能源等效电的折算系数应符合本导 则附录 D 的规定. 4.1.3 改造项目基准期能耗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正常运行
3 年以上,且能源消费账单或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的,基准期能耗 按改造前
3 年的能源消费量确定.其中,近3年能耗逐年递增或递减时,按最近
1 年建筑能耗作为基准期能耗;
近3年能耗波动范围在± 10%以内(含10%) ,采 用改造前
3 年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基准期能耗;
近3年出现某一年能耗较上一年度 相比, 能耗波动范围在 10%以上的, 应根据建筑实际情况对基准期能耗进行论证, 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说明基准期能耗确定的依据;